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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卫星与何永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星,何永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24号原告:刘卫星,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被告:何永春,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二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星与被告何永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即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