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从鹏、郝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鹏,郝桂珍,祝爱芝,田玉梅,刘萍,吴芳春,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异4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从鹏,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申请人:郝桂珍,女,193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祝爱芝,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现住菏泽市大学路牡丹新城南区。申请人:田玉梅,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刘萍,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吴芳春,男,192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山水家园(郝山头村)。法定代表人:张振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西段***号。组织机构代码:77102515-0。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桂珍、祝爱芝、田玉梅、刘萍、吴芳春与被执行人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从鹏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从鹏称异议人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经牡丹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给异议人海洋风庭苑1号楼门市01007、01008、01009三套上下两层商业门面房。但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据另案申请人郝桂珍、祝爱芝、田玉梅、刘萍、吴芳春的申请,在涉案商品房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17日向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了(2015)菏牡执字第1627-4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配合查封海洋风庭苑1号楼门市01001、01002、01007、01008两层商业门面房,并在查明部分明确注明该项目已取得预售有许可证,而事实上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是于2016年3月3日办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查封的,该裁定明显违法,应予以撤销。本院查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的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是2016年3月3日,证号为:菏房预售[2016]453号,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菏牡执字第162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时间是2016年2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本院认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的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是2016年3月3日,而涉案房产由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菏牡执字第162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时间是2016年2月18日。法院查封时被执行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异议人从鹏的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从鹏的异议理由依法成立,中止(2015)菏牡执字第1627-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