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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蔡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冠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门民二初字第0652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门执字第0824—1民事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蔡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50元。被执行人蔡冠华还应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27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行向其履行了义务,并申请结案,故本院(2007)门民二初字第06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