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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茂与赵鑫、滕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赵鑫,滕媛媛,滕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52号原告:陈茂,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赵鑫,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滕媛媛,女,1985年7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滕润东,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陈茂与被告赵鑫、滕媛媛、滕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鑫、滕媛媛、滕润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