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茂与赵鑫、滕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赵鑫,滕媛媛,滕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52号原告:陈茂,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赵鑫,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滕媛媛,女,1985年7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滕润东,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陈茂与被告赵鑫、滕媛媛、滕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鑫、滕媛媛、滕润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