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林与勐腊天城进口国产轿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勐腊天城进口国产轿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330号原告:王林,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诗云,云南召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勐腊天城进口国产轿车修理厂。住所地勐腊县城北路370牛奶厂。经营者:刘佩,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勐腊县。原告王林与被告勐腊天城进口国产轿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判员 朱正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盘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