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庆云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庆云,李庆华,石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庆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庆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峰。再审申请人李庆云因与被申请人李庆华、石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庆云申请再审称,(一)判决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对第七间房屋作出确认。(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将我现在居住的房屋判归李庆华所有,房屋所处的宅基地也就归李庆华所有,由此李庆华就有两处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审认为已生效调解书并未撤销,撤销之前仍然有效,但申请撤销之诉不能作为其他诉讼的前置条件。(三)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事实有误。李庆华与石峰离婚一案的调解书中载明的部分事实系伪造,根本不是调解书所写“北房三间及其院落”,应是北房四间。关于举证责任的证明力问题,我认为应结合证据的证明标准,双方均提交了证据,就要看哪方的证据更有说明力,并据此裁判。(四)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庆华提交的建房申请、离婚调解书、村里补开的证明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我均不认可,法院不能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我姐姐李庆荣了解分家情况,一审时法院通知其到庭但其未来,二审时我要求法院再次通知李庆荣出庭,但二审告知应由我负责通知。二审后我找到李庆荣,我写了一份证明,由李庆荣签字,证明本案诉争的七间房和李庆华另外的六间房均是家庭共有财产,而且已进行了分割。另外,还有一份是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我父亲身患老年痴呆。诉争的七间房屋属于我和父母共同共有,一、二审判决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院落内东数第一至第六间房屋系李士英、李庆华申请并出资建设,其中东数第四、五、六间房屋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石峰所有。本案中,李庆云就涉案院落内东数第一间至第六间房屋主张共同共有,但其未提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李庆云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提出质疑,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涉案院落东数第七间房屋,李庆华与石峰均认可该房屋属李庆云所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李庆华、石峰认可的事实与李庆云的诉讼主张并不一致。综上,一、二审结合本案的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李庆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庆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圣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