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苟代宣与杜恒德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代宣,杜恒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苟代宣。被执行人杜恒德。申请执行人苟代宣与被执行人杜恒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苟代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恒德给付本金66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00元。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杜恒德的银行存款37800.00元。现被执行人杜恒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恒德尚欠申请执行人苟代宣本金623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