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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矿生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牛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矿生,牛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贺矿生被执行人:牛宏斌贺矿生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牛宏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牛宏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矿生劳务费15700元,案件受理费96.5元、执行费137元由被执行人牛宏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牛宏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牛宏斌目前家中无人,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贺矿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牛宏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牛宏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其下落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社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