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岗与穆荣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岗,穆荣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100-1号申请执行人陈岗,男,生于1971年12月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穆荣政,男,生于1969年11月30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原告陈岗诉被告穆荣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本金50万元,2016年5月10日前被告穆荣政向原告陈岗归还10万元本金,16万元利息损失。余下40万元,2016年7月10日归还11.6万元本金及利息。9月10日前归还11.2万元本金及利息;11月10日前归还10.8万元本金及利息、最后一笔10.4万元本金及利息在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穆荣政未按调解书履行,权利人陈岗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穆荣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陈岗与被执行人穆荣政于2016年7月15日先向申请人陈岗归还欠款116000元(已履行),下余款项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现权利人陈岗以被告穆荣政仍未按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穆荣政有牌照号为陕A##6WV大众牌小汽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穆荣政所有的牌照号为:陕A##6WV大众牌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