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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郭泽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39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泽涵,女,1995年3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3月5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泽涵犯窝藏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杨某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金鼎红夜总会对面小区门前殴打他人,案发后杨某逃匿。被告人郭泽涵在明知杨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身份证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曼哈顿快捷酒店、晶乐主题宾馆、卡曼绿岛阳光酒店开房为杨某提供隐瞒处所,帮助其逃匿。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郭泽涵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杨某、张某证言,郭泽涵身份证复印件与与张某的租房合同,郭泽涵在卡曼绿岛阳光酒店、晶乐主题宾馆、曼哈顿快捷酒店的入住记录、郭泽涵手机里的订酒店记录,户籍证明,杨某逮捕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泽涵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泽涵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泽涵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对被告人郭泽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信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