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旭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旭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143号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60-202号。法定代表人:温超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纯,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琴。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旭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