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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督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王立华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王立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583民督278号申请人: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昆山市中华园路1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423XC。法定代表人:杨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古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立华,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称,2014年5月17日,申请人与开发商森隆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与被申请人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由申请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标准。但被申请人从2016年1月开始拖欠申请人物业管理费,故要求申请人王立华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2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立华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622.4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立华负担。被申请人王立华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