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长河、安兰朋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长河,安兰朋,秦皇岛艾吉特自动化设备制造厂
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河,男,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兰朋,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艾吉特自动化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号。负责人:武凤鸣,该厂经理。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艾吉特自动化设备制造厂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8元,减半收取7349元,由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