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三鑫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三鑫地热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42号原告:吉林省三鑫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开发区临河街三小区6栋5门110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刚,经理。被告: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法定代表人:李前为,经理。原告吉林省三鑫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三鑫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三鑫地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三鑫地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51元,减半收取计6075.5元,由吉林省三鑫地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