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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53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均,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蔺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任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C×××××号双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晋江市凤池路从紫帽镇往刺桐大桥方向行驶,至晋江市池店镇新华宝公司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由道路南侧往道路北侧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张某2时,临近避让不及,致摩托车左侧车把与张某2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2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脑疝、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左侧乳突左颞部、枕部头皮裂伤、右肺挫伤和摩托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任均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2017年3月15日经警方通知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池店中队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二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任均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2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均主动赔付被害人张某2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机动车;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案犯归案经过的报告文件、被告人任均及被害人张某2的户籍证明材料和疾病证明书、病历资料、交通事故受理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及机动车行驶登记查询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刑事判决书、赔偿清单、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张某1、伏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医伤)字(2017)第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临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16)第004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伤残,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