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517孙德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德,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XX,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1956号调解书:XX偿还孙朋借款5万元。由孙德从其工资和个人储蓄中偿还,从诉前保全裁定执行当月起至还清时止。孙德偿还5万元后,有权向XX追偿。因被执行人XX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德于2016年9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XX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通过银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审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