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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告王涛、王秀霞、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王涛,王秀霞,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3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滨,原告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秀霞,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宋历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告王涛、王秀霞、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36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熙坤人民陪审员  王竹林人民陪审员  徐春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