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福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福国,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捕前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09年12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福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李福国从梅江区正兴路皇家名典21座204房住家出发,从皇家名典小区正门出来后,沿正兴路、正顺路、丽都西路到达电力新村小区门口,在附近寻找可下手盗窃的店铺,因未找到遂沿原路返回。2时20分许,当其行至正兴路91号“乐泉净水设备专营店、新常态酒业有限公司”店铺门前时,发现该店铺的大门玻璃门门把仅用U型防盗锁锁住,于是李福国用液压剪钳将U型锁剪断,随后进入店里实施盗窃。李福国先后来回6次将从店里盗得的洋酒、白酒、茶叶从店铺经正兴路搬回皇家名典21座204房。李福国共计盗得尊贵宴白酒1瓶、云龙飞天白酒16瓶、蓝途仕XO洋酒16瓶、法斯锐VSOP白兰地1瓶、蓝仕途VSOP1瓶、法斯锐干邑XO2瓶、雪片乌叶单从茶14.32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23632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福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福国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福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辩称其不是盗窃,酒和茶叶都是其买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福国背着一个灰、黑色相间的背包,戴着一个前面带有“X”标志的鸭舌帽,于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40分许,从梅江区正兴路皇家名典21座204房住家出发,皇家名典小区正门出来后,沿正兴路、正顺路、丽都西路到达电力新村小区门口,在附近寻找可下手盗窃的店铺,因未找到遂沿原路返回。2时20分许,当其行至正兴路91号“乐泉净水设备专营店、新常态酒业有限公司”店铺门前时,发现该店铺的大门玻璃门门把仅用U型防盗锁锁住,于是李福国用液压剪钳将U型锁剪断,随后进入店里实施盗窃。李福国先后来回6次将从店里盗得的洋酒、白酒、茶叶从店铺经正兴路搬回皇家名典21座204房。李福国共计盗得尊贵宴白酒1瓶、云龙飞天白酒16瓶、蓝途仕XO洋酒16瓶、法斯锐VSOP白兰地1瓶、蓝仕途VSOP1瓶、法斯锐干邑XO2瓶、雪片乌叶单从茶14.32千克,合计价值人民币23632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福国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依据,公安卷有:1、被告人李福国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3月10日13时被告人李福国在梅江公安分局执法中心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认了盗窃全过程,证实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其背着一个灰、黑色相间的背包,戴着一个前面带有“X”标志的鸭舌帽从其住的皇家名典小区出来,一个人在外面逛,看看有没有东西偷。其出来后沿着正兴路往水岸新天小区方向走,走到丽都西路,电力新村小区附近逛了一下,没找到有可下手的目标店面。其又按原路返回,经水岸新天小区正门的那条路,一直走到正兴路,这时大约是凌晨济2时多,当其走到城管局对面的一间店面门口时,看到这个店面的店门是玻璃门,并且店门的外面是用一个U型锁锁在店门的门把手上,其从外面看到店里面摆放有很多洋酒、白酒和茶叶之类的东西,其就决定去偷这间店里的东西。其从背包里拿出一对白色的手套戴在手上,再从背包里把液压剪钳拿出来,其拿着液压剪钳把U型锁剪断后,进入店里翻找财物。其看到店里右侧及收银台后面的酒柜上放着有很多白酒和洋酒,地面上放着有几桶不锈钢桶装着的茶叶,在收银台后面的地面上放着几箱洋酒,其在收银台桌子的抽屉里翻找了下,没有找到现金,其就想着偷这些酒跟茶叶。因为偷的东西很多,其总共分六次把这些酒和茶叶搬到其住的皇家名典21座204房里。有20几瓶洋酒,10几瓶白酒,一桶不锈钢桶装的茶叶,大约有10几斤。洋酒是用透明玻璃瓶装着的,有两三种不同的品牌,白酒是用白色玻璃瓶装着的,茶叶是用一个圆柱形不锈钢桶装着的,其开了2瓶不同品牌的洋酒喝,没有喝完,放在其住房的冰箱里冻着,其他的酒其都没有去开封的。其把偷到的酒和茶叶放在其外甥住的房子里,他问过其这些酒跟茶叶是从哪里来的,其跟他说是买的。并讲到其没有工作,没钱,所以就想去偷财物,偷现金。其供述的事实经过与平安视频基本吻合,后面四次讯问翻供,否认物品是其盗窃得来,称是在附近市场边向一男子购买。2、被害人曾某辉的陈述,证实3月10日早上7时多其开店门时发现防盗锁被撬,店内物品被盗,陈述了物品清单和提供了店内视频。3、证人童某权的陈述,证实正兴路皇家名典21座204房是其租住的,2月底其舅李福国从深圳来梅也住在这里。3月4日晚上22时多的时候,其就进房间睡觉了,其舅舅就睡在客厅的沙发上。第二天即3月5日早上8时多,其从房间里出来客厅的时候,就看到客厅里多了有洋酒、白酒和茶叶这些物品。其当时就问其舅舅,这些物品是从哪里来的,他当时就跟其说是他买回来的,其当时也没有继续追问他,后来其就出差到河源了。4、童某权对涉案视频截图的辨认,公安人员将涉案视频播放给童某权看后,童某权辨认出盗窃人员就是其舅李福国并对视频截图签名。童某权对其住房扣押到的李福国盗得的一桶茶叶的称重进行了指认。5、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社会危险性说明表等,证实被告人李福国身份的基本情况,李福国于2009年12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福国2017年3月10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现场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3月10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民警依法对李福国居住的皇家名典21座204房进行了搜查,搜查出有作案工具和赃物茶和酒。李福国对搜查过程进行了照片签供说明。8、扣押清、发还清单,证实扣押物品尊贵宴酒1瓶、云龙飞天酒16瓶、LATOIS蓝途仕XO16瓶、FASSRY法斯锐VSOP白兰地1瓶、蓝途仕VSOP1瓶、法斯锐干邑XO2瓶、茶叶1桶(净重14.32公斤)。已发还给被害人。9、移交清单,证实XTEP黑色鸭舌帽1顶(帽子前面有白色“X”字样)、外套1件(迷彩色)、白色手套1双、特斯豹液压剪钳1把(YQ-16A型号黑色)、钳子1把、一字螺丝刀1把、十字螺丝刀1把、扳手1把、尖嘴钳1把、灰黑相间背包1个、水果刀1把、手电筒1把。已随案移交。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害人曾某辉提交了其公司的送货单、茶叶收款收据,其公司是有销售李福国所盗酒和茶叶类型的。1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价值23632元。1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实现场有被剪断的U型防盗锁,及被盗现场的情况。13、视听资料,从被害人调取的被盗店铺内、外视频和正兴路平安梅州监控视频、皇家名典小区出入口视频、皇家名典小区21号楼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李福国盗窃作案及将财物搬回的李福国居住的皇家名典21座204房的全过程。上述证据,通过开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福国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福国辩称其不是盗窃,酒和茶叶都是其买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有被害人曾某辉的陈述,证人童某权的陈述,现场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有被告人李福国在2017年3月10日13时在梅江公安分局执法中心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认了盗窃全过程,梅州平安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福国盗窃的犯罪事实,故其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纯属狡辩,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福国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福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福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XTEP黑色鸭舌帽1顶(帽子前面有白色“X”字样)、外套1件(迷彩色)、白色手套1双、特斯豹液压剪钳1把、钳子1把、一字螺丝刀1把、十字螺丝刀1把、扳手1把、尖嘴钳1把、灰黑相间背包1个、水果刀1把、手电筒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冰萍审 判 员 徐君庆人民陪审员 黄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