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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丹丹与李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丹丹,李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316号原告:郑丹丹,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被告:李树坤,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丹丹与被告李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5年1月8日,被告以种地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二年内还清,2015年12月30日偿还100000元,2017年1月8日偿还150000元。后因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已就到期的100000元借款提起诉讼。现约定的1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非但不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5年1月8日,被告以种地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二年内还清,2015年12月30日偿还100000元,2017年1月8日偿还15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100000元借款已经本院另案调解结案。另1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清楚地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债务人姓名。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借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确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50000元,年利率6%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树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康 余人民陪审员  孙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梦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