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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登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登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938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己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高桥分公司经理,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杨登茂,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登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雅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