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付宝川与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川,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516号原告:付宝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孙君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川与被告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