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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朝刚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怀化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90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刚,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怀化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刚,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勇,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房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钟广捌。上诉人李朝刚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上诉人李朝刚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朝刚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朝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