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135号案外人:周卫红,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人: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英属维京群岛)。法定代表人:黄国力,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2016)粤01执保56号申请人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维斯特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贸公司)仲裁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周卫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卫红称:其与华商贸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之二605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5年6月1日收楼入住,故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周卫红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编号:20150510031X);2、业主收楼确认书;3、按揭房款、售房款发票;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电费通知单;5、缴费通知单。本院查明,哈维斯特公司因与华商贸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华商贸公司价值人民币98704313.4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的(2016)粤01财保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2016)粤01执保56号查封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财产。周卫红遂提出本案异议。另查明,2015年5月1日,华商贸公司与周卫红通过“阳光家缘”网站在网上签署《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编号:20150510031X),约定:周卫红向华商贸公司购买涉案房产,交易总价为5871355元等。2015年6月1日,周卫红与广州旭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以下简称旭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收楼确认书》,确认移交江尚东山A栋605单元给周卫红。2015年6月3日和2015年6月21日,华商贸公司分别向周卫红开具购房款1771355元及410万元的发票,其中注明销售不动产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之二(东湖广场A座)605房。此外,周卫红还向本院提交了自2015年9月起涉案房产的物业管理费发票及水、电费的缴付通知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涉案房产至今登记在华商贸公司名下,故本院在本案执行中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在本院查封前,周卫红向华商贸公司购买涉案房产,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实际接收使用该房产。目前无证据证明周卫红对涉案房产未能在查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因此,周卫红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的实体权利,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之二605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陈 雯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