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笑飞与被执行人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笑飞,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刘笑飞,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号。被执行人:方明,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胜可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新四院4号楼3单元2楼1号。申请执行人刘笑飞与被执行人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方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6019-7-52-30201)。该房屋短期内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