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正祥,毕节市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000856885285),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瑞丰新城第7栋1单元13层4号房。法定代表人:孙正祥,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正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康忠烈,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市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22400000008063),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曹德立、钟影,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正祥因与被上诉人毕节市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4元,退还上诉人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钦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