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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乳祥与赵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乳祥,赵莹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23号原告:刘乳祥,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旭阳委七组。委托代理人:赵维新,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军委三组。被告:赵莹莹,女,汉族,1987年4月19日生,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原告刘乳祥诉被告赵莹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乳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乳祥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乳祥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