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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杨世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杨世营,颜崇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健跳南大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6788-X。法定代表人何晓。被执行人杨世营,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颜崇妙,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626号,责令被执行人杨世营、颜崇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跳信用社借款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杨世营、颜崇妙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世营、颜崇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