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2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诉被告曾范刚、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解封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曾范刚,任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2135号之一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刘长春。被告曾范刚。被告任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曾范刚、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曾范刚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西沟金桥高中教师公寓四单元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曾范刚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西沟金桥高中教师公寓四单元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