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祁洪祥玩忽职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洪祥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刑初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洪祥,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人民银行海兴县支行综合业务部主任,住海兴县。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由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祁洪海、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洪祥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海兴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庆峰审判员 王慧博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