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国富与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富,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国富,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郝彬,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袁国富与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郝彬银行存款9089.75元,由申请执行人袁国富分配4661.41元;查封被执行人郝彬所有的坐落于荣县×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97.01平方米,产权证号×),因登记抵押向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贷款234000元,且系被执行人郝彬唯一住房,不宜处置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