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治林与李晓峰、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林,李晓峰,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162号原告:王治林,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126。被告李晓峰,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10883457。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凌云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52702。法定代表人孙奎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继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荣,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2199010167402。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东中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9062789X。法定代表人弓云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治林诉被告李晓峰、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治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王治林负担。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陈国立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