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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杜华与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华,董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162号原告:杜华,女,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董琪,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原告杜华与被告董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杜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杜华负担。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悦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