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烟台中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荣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中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荣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839号被告:曲荣幸,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烟台中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西环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汝淳,总经理。原告曲荣幸与被告烟台中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曲荣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荣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荣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荣幸负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英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