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家涛与吴海鑫、李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家涛,吴海鑫,李婷婷,吴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涛,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敏,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鑫,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审被告:李婷婷,女,1989年2月16日生,,住无锡市。原审被告:吴志明,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上诉人杨家涛,上诉人吴海鑫因与原审被告李婷婷、吴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家涛,上诉人吴海鑫均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家涛,上诉人吴海鑫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赵 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窦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