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付玉林与社旗县下洼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林,社旗县下洼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付玉林,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社旗县下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程浩,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林与被执行人社旗县下洼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