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白子与张明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白子,张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44号申请人张白子,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张明荣,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在执行张白子与张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民初1266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