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毅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毅,男,生于1978年12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川19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毅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毅撤回上诉。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开渤审判员 陈 华审判员 罗纪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