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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白晓飞、平顶山春蕾教育辅导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晓飞,平顶山春蕾教育辅导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终1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晓飞,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元俊,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春蕾教育辅导中心,住所地本市新华区长青路北段,机构代码:07265040-8。法定代表人王岩,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辉,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系平顶山春蕾教育辅导中心副园长。上诉人白晓飞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春蕾教育辅导中心(以下简称春蕾教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晓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元俊,被上诉人春蕾教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晓飞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的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双方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是捏造事实,实际签定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39条、40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应违法无效。一审认定白晓飞连续请事假11个月违反事实、违反法律,违反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关于教师“按时取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白晓飞请假11个月的原因是春蕾教育逼迫白晓飞写请假条的结果,不能认定请假。春蕾教育的过错致白晓飞之子受伤,春蕾教育应依法承担治疗护理职责;白晓飞护理期间是代位护理,春蕾教育认定护理期间是事假,明显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定的人权保障之规定,白晓飞护理儿子依法应视为出勤。教师依法享受的寒暑假更不应违法认定为事假。春蕾教育作为教育机构的独立法人,适用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违反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无效;同时也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让个人为单位垫付社会保险费公然严重违法,应受法律追究和制裁。一审因白晓飞没有垫付应当依法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故对白晓飞要求春蕾教育支付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的社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违反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关于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春蕾教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公正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春蕾教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春蕾教育无须向白晓飞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本案诉讼费由白晓飞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白晓飞到春蕾教育工作。双方于2014年3月3日签订固定期限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者、予以经济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连续3个月欠缴个人社保者,视同自动解除合同”。白晓飞2015年6月起请事假时间长达11个月,2016年5月12日,该单位向白晓飞书面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白晓飞自2015年6月请事假至今已达11个月,并累计拖欠社保金个人承担部分2772.22元。现通知15日内(即5月27日前)来园说明事由、补缴社保金并报到上班或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将停止为其缴纳社保金。该通知书面邮寄白晓飞,白晓飞于2016年5月14日签收。后春雷教育又于2016年9月12日再次书面通知白晓飞,该通知主要内容为:该院多次与白晓飞联系通知到岗,均无果。其行为对幼儿园的工作造成了影响,严重违反了《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办法》。现通知白晓飞于15日内(即9月27日前)自行将社保关系进行转移。否则将进行停保处理。后白晓飞未到单位上班,双方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白晓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劳动关系;2、春蕾教育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6月的双倍工资;3、春蕾教育支付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的社保赔偿;4、请求春蕾教育支付劳动经济赔偿、劳动精神赔偿。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新裁字[2015]第55号仲裁裁决书认为,春蕾教育与白晓飞存在劳动关系、春蕾教育为白晓飞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对白晓飞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春雷教育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该诉。一审法院认为,白晓飞自2011年3月到春雷教育幼儿园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3日签订固定期限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应按照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白晓飞2015年6月因事请假,不上班状态一直持续,在该单位2016年5月12日、2016年9月12日两次书面通知白晓飞到岗无果的情况下,该单位解除与白晓飞的劳动合同,此解除合同行为符合双方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连续3个月欠缴个人社保者,视同自动解除合同”的约定,故春蕾教育与白晓飞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确认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白晓飞要求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6月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因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因缴纳社保费用反映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且白晓飞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作为劳动者垫付了应由用人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故白晓飞要求春蕾教育支付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的社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因春蕾教育与白晓飞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白晓飞要求春蕾教育支付劳动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白晓飞要求春蕾教育支付劳动精神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平顶山春蕾教育辅导中心与白晓飞自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春蕾教育辅导中心负担。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新裁字[2015]第55号仲裁书”认为:春蕾教育与白晓飞存在劳动关系,春蕾教育为白晓飞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对白晓飞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白晓飞接到此裁决书后,其未向法院起诉,说明其认可此仲裁结果;春蕾教育对此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无须向白晓飞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白晓飞的社会保险费,一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白晓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亚超审 判 员  尚少辉代理审判员  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占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