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晓琳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安市国土资源局,朱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84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安市,组织机构代码00183348-5。法定代表人陈殿祥,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建平,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宁安市。被执行人:朱晓琳,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编号2016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朱晓琳作出了编号2016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6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109平方米的房屋4栋及其他附属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1109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5元,合计罚款人民币554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执行根据制作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实现。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国土资源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朱晓琳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定义务承担人。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编号2016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杨海鸥审判员 孙国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