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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蒋汉英与宗义、李小琴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汉英,宗义,李小琴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455号原告:蒋汉英,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宗义,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小琴,女,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蒋汉英诉被告宗义、李小琴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登记立案。原告蒋汉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汉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