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与张桂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芹,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芹,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桂芹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原吉林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建筑面积45.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投30204-41)及龙潭区新安街徐州路火电住宅新3号楼满天星大药房(建筑面积135.09平方米)、佳兴复印部(建筑面积32.72平方米)、美容装饰洗车行(建筑面积98.42平方米)房屋进行价格进行拍卖,2017年5月14日上述拍卖物以1,849,280元价格由竞买人张桂芹(即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桂芹)成功竞买。竞买人张桂芹已将677,647.82元案件差价存入本院账号,执行费8,198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