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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志勇与贾银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勇,贾银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136号原告:贾志勇,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贾银朋,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贾志勇诉被告贾银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将车辆(沪C×××××福克斯)从被告处开走,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志勇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贾志勇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