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东榆林煤炭集运站、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东榆林煤炭集运站,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韶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荣,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东榆林煤炭集运站。住所地朔州市山阴县泥河村。负责人:高勇,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利,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怀仁县人,系东榆林煤炭集运站副站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科苑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席俊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军,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新平旺。法定代表人:张有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春、贾希,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部法律顾问。上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东榆林煤炭集运站、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朔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