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民字第4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李某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44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3623。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汪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汪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德胜新村24幢2单元203室房屋。现因上述房屋已被本院拍卖,买受人万某某(身份证号:)以136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买受��万某某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汪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德胜新村24幢2单元203室房屋的查封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