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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跃华与杨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华,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孙跃华,1956年5月13日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杨春,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跃华与被执行人杨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跃华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