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德诉被告王敏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德,王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83号原告:杨树德,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杜蒙县。被告:王敏,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蒙县。原告杨树德与被告王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杨树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德与被告王敏侵权责任纠纷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款,原告杨树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高 虹审判员  吴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