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德诉被告王敏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德,王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83号原告:杨树德,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杜蒙县。被告:王敏,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蒙县。原告杨树德与被告王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杨树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德与被告王敏侵权责任纠纷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款,原告杨树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高 虹审判员 吴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