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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夏林与保定市东洁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林,保定市东洁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761号原告夏林,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保定市东洁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秀兰钻石嘉园3区6号楼7号门脸。法定代表人孙晓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夏林与被告保定市东洁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2015年11月,原告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施工。之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工程任务书》,被告应按照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给付原告工程款650930元,但被告支付350000元后,经调解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180000元、保证金200000元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