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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惠山区玉祁千木家具厂申请李向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山区玉祁千木家具厂,李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6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惠山区玉祁千木家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经营者:张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超,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向明,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燕,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山区玉祁千木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向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第6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山区玉祁千木家具厂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惠山区玉祁千木家具厂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山区玉祁千木家具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惠山区玉祁千木家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许晓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