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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美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天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天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853号原告: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号1109号。法定代表人:秦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应军,系原告公司安岳分公司经理。被告:覃天良,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0日,户籍地安岳县共和乡。原告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天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对所欠款作出给付期限的承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正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