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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任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任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499号原告赵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杨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任某,男,住葫芦岛市。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任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