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任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任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499号原告赵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杨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任某,男,住葫芦岛市。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任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秋 微信公众号“”